詹彦平律师亲办案例
李延臣和王凤珍、李红霞、李红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
来源:詹彦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1-30
浏览量:599

代 理 词

 

原告李延臣是未成年人李俊颖的父亲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6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,李延臣是李俊颖的监护人,有权利和义务保护、教育、抚养李俊颖,该权利义务是法定的。

三被告王凤珍、李红霞、李红影尽管是李俊颖的姥姥和姨姨,但在没有法定的情况下,排斥原告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,构成民事违法,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;原告请求自己的女儿李俊颖和原告一起生活,三被告立即将李俊颖交由原告抚养,由原告行使监护权,被告协助将李俊颖的户口迁移到原告的户口簿上的请求,依法应该支持。

 

以上内容由詹彦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詹彦平律师咨询。
詹彦平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934好评数26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黑龙江省大庆地区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詹彦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306*********579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黑龙江省大庆地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