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李正文,男,1976年11月27日出生,汉族,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一矿工人,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28巷6号501室,电话:13836806368。
被告:马淑秋,女,1949年10月12日出生,汉族,系黑龙江省保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,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八路2-40号5门201室,电话:15331902005、6778268。
请求事项
1.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车损失费7998元。
2.由被告承担二审诉讼费用。
事实和理由
2008年1月26日,被告马淑秋将自己的黑E85733长城轿货车借给靳玉泉使用;15时40分,当靳玉泉驾驶该车行驶到萨尔图区东一路与北一路路口公路处,撞上原告驾驶的黑E82011松花江百利轿车,造成人员受伤,车辆受损,原告花费修车费用7998元;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靳玉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原告认为,被告是黑E85733长城轿货车的所有权人,其将该车出借给靳玉泉使用,形成事故,就原告的损失,被告有责任赔偿。
所以,原告起诉,希望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车损失费,希望依法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