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詹彦平律师原告和被告大庆市**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《建筑安装内部合作协议》,约定将位于肇州县*乡的牛舍(仓库)交由原告施工。原告如约投入资金,如约施工完毕;经核算发生施工费1253303元,被告已经给付原告500000元,尚欠753303元,原告一再索要,被告给原告形成利息损失109154元(753303元×23月×30日×2.1÷10000)。
经过调解被告偿付原告欠款,圆满结案。
作者:詹彦平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