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詹彦平律师
白某军和郝某军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
某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(201--)齐知民初字第==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郝某军支付白某军300000元转让费:
郝某军不服上诉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被上诉人及律师认为: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真实上没有基本错误,认定双方所签订的《转让技术协议书》在合同效力上没有问题,因此,上诉人认为就应该保护原告在协议书上的利益。
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,原告履行无误。违约责任明显在于被告,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,维持原判。
作者者:詹彦平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