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詹彦平律师
案件基本情况:
原来,张某和他人于19--年在某地投资开始经营金矿。后来,散伙,将自己的投资款18万元,经过好朋友于某某的同意,于19某某年11月汇到于慢慢的某某电子公司的账户,但是,于慢慢一直也不通知张某志。
张某知晓后,就对于慢慢提民事起诉讼,一审胜诉,但是二审发回从审,重审过程中,张某志撤诉,对于慢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追究于慢慢的侵占责任,并要求返还18万元和利息,张某的诉讼经过一审败诉,上诉后胜诉,法院判决于龙文犯有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;后来于慢慢申诉,法院撤销刑事案件的判决,于慢慢被释放。
后来,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触犯诬告陷害,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志以涉嫌诬告陷害为名,向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。
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,辩护人一一提出质疑。
辩护人认为:
第一, 关于公诉人指控张某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,我对此的意见如下:
第二, 关于公诉人指控张某志向法院捏造事实问题,我对此的意见如下:
第二,张某对于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案件,是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举动,张某志没有犯罪的主观犯意。客观上张某志没有伪造任何证据。
第四,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大量的应该合理排除的证据。
第五,于某某被判刑又被释放的责任在于隋某某,张某没有责任。
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,在被告方辩护人的有力抗辩下,历时近一年的时间,检察机关撤回对张某的起诉,张某的诬告陷害罪名不成立,张某志胜诉。
作者:詹彦平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