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詹彦平律师
原告张某是被害人王某之妻,原告王某某和谭是被害人王的父母,原告王晓是被害人王的独生子。
被害人是大庆市某有限公司工人,和被告人周某某是工友,201年5,王某被被告人周某残忍杀害,年仅21岁。
周所使用的凶器是其工作单位大庆某有限公司杀猪车间的剔骨刀。
原告人认为周轻视人命,刺杀王,致其死亡,依法应该严惩;被告大庆某公司对管制刀具管理不善,致使周某持有不该持有的凶器“剔骨刀”,是王被害的重要原因。所以,原告希望法院严惩周的犯罪行为,尽快惩处被告人刑罚,并且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四原告人各项损失。
经过法院审理,严惩了被告,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
作者:詹彦平律师